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直参保单位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市直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期限:2022年1月4日—1月30日。
企业申报期限:2022年1月4日—3月31日。
三、申报标准
2022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应付工资)如实申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待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政策规定统一对市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进行“保底封顶”调整,产生的缴费差额进行多退少补处理。
四、网上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独申报、医保中心电话:5198518)。申报流程如下:
1.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业务经办”中的“单位版社保就业网上申报”,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
2.点击“缴费基数申报”;
3.录入单位信息,认真阅读“注意事项”;
4.点击下一步,录入职工缴费基数并保存;
5.打印《2022年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以下简称《签字确认表》);
6.先打印,再提交申报。
五、申报方式
(一)非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清单》(附件1)《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附件2)申报,并携带签字盖章齐全的《签字确认表》原件,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进行申报审核。
(二)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申报,并携带签字盖章齐全的《签字确认表》原件,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进行申报审核。
六、缴费流程
(一)机关事业单位
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通过的,自1月份起按核定的应缴数额缴费;申报未通过的,须重新申报。
(二)企业
2022年1-2月份,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申报或申报未通过的,暂按2021年12月份职工缴费基数缴费。自3月份起,参保企业须在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方可缴费。
七、其他事项
(一)2022年申报缴费基数的职工是指截至2021年12月31日缴费的人员,社保系统与医保系统的参保人员须一致。
(二)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保留到整数位。
(三)参保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申报,《签字确认表》须由本人签字。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清单
2. 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
威海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稽核科)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清单
单位 |
主项 |
子项 |
备注 |
|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 |
基本工资 |
职务工资 |
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 |
|
级别工资 |
工勤人员为技术等级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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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的 津贴补贴 |
警衔津贴 |
指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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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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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后的 津贴补贴 |
工作性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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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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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一次性 奖金 |
年终一次性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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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业 单 位 |
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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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级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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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 |
指教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按规定提高10%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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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的 津贴补贴 |
警衔津贴 |
指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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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津贴 |
||||
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
||||
特级教师津贴 |
||||
绩效工资 |
实行了绩效工资的单位 |
基础性绩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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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工资 |
||||
未实行绩效工资的单位 |
计算公式为:纳入缴费基数的标准=本人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暂不纳入的缴费项目 |
1、“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参考本表上述对事业单位规定的项目确定 2、“暂不纳入的缴费项目”参考附件2对事业单位规定的项目确定 |
附件2
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
单位 |
主项 |
子项 |
机关单位 (含参公管理的单位) |
改革性补贴 |
住房补贴 |
物业补贴 |
||
住宅采暖补贴 |
||
奖励性补贴 |
精神文明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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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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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中不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
法官审判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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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官检查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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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
||
人民检查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
||
纪检、监察办案机关办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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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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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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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理员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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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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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人员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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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
||
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
||
警察加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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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岗位补贴 |
||
国家对部分人员规定的津贴补贴 |
自雇费(适用于省部级以上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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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荣誉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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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猪肉少数民族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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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待遇 |
一次性抚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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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
各地(单位)自行规定的其它津贴补贴 |
包括没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未经省批准的各类津贴补贴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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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改革性补贴 |
住房补贴 |
物业补贴 |
||
住宅采暖补贴 |
||
奖励性补贴 |
精神文明奖 |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
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中不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
卫生防疫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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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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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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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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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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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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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工作津贴 |
||
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
||
安监岗位补贴 |
||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
||
国家对部分人员规定的津贴补贴 |
自雇费(适用于省部级以上干部) |
|
劳模荣誉津贴 |
||
禁食猪肉少数民族补贴 |
||
死亡待遇 |
一次性抚恤费 |
|
丧葬费 |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
各地(单位)自行规定的其它津贴补贴 |
包括没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未经省批准的各类津贴补贴等项目 |